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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被告不理法院的傳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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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被告不理法院的傳票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起訴被告不理法院的傳票怎麼辦?

交通事故起訴被告不理法院的傳票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式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 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交通事故賠償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一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受害者與肇事責任方,在協商後並不能確定具體的民事賠償的方案,那麼受害者就可以整理相關材料之後,書寫民事訴狀並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一般會在限定的期限範圍內,通知案件的當事人蔘加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