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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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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有些情況下可能對方在開庭的時候不出庭,但有些時候我們發現直接就是找不到對方了。那麼此時起訴離婚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呢?是不是因為找不到對方人,夫妻就無法解除婚姻關係了?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原告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判決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事實上已經終止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訴離婚,表明其已經失去了對婚姻的期待,以此為由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在情理之中。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另一方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按缺席判決離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這對於那些缺乏家庭責任感、不辭而別、故意規避法律的被告者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法律約束;而對於原告一方來說也是一個很好的法律救濟,及早解決婚姻關係的不確定狀態,對雙方都是一個解脫。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不滿2年,另一方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缺席判決應當慎重。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找不到被告,且失蹤未滿兩年,難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二、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如何處理

近年來,離婚糾紛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離婚糾紛案件中被告人未到庭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二種情況,一是找不到被告,被告未到庭;二是能找到被告,但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由於我國《民法典》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被告未到庭,就不存在調解的條件或可能,導致人民法院審理工作難,判決離婚難,甚至某些案件直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就不判決離婚,對原告是一種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對於離婚案件被告未到庭,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法定程式,缺席判決。

在對方失蹤的情況下,其實離婚自然找不到對方人,但這個時候並不會因為對方的失蹤就無法解除婚姻關係。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先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者死亡,之後再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