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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應該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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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應該怎麼進行

我國當下有一些人不願意結婚,選擇同居的關係在一起進行生活。對雙方的利益和合法權益都得不到有效地保護。那當事人雙方在解除這類關係時又該如何處理呢。下面小編就同居期間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應該怎麼進行,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一、一般的同居關係

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夥伴關係。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裡的共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103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係,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法》與《物權法》規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係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

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

1、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該婚姻關係在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

2、通過法定程式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係,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並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

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財產如在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繼承、贈與的財產應由本人進行相應的處理。對於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買的商品和共同出資的,按照民事法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