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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2.78W)

一、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

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付出勞務等產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處理,即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摘自《婚姻家庭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鄒碧華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二、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共有形式

雖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要規範同居糾紛財產的認定與處理,但是其所規定的“一般共有原則”恰恰使這一問題變得更為複雜。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共有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一種是按份共有,但是該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一般共有的原則究竟採何種形式並沒有明確。從而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部分的判決非常混亂。

同居間的共同財產一般是根據男女雙方在進行同居時所確定的相關財產的。一般來說同居期間所有的收入或者是共同所擁有的收入都可以進行分割。但是如果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話,可以不進行分割,還需要對共同債務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