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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養法律適用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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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養法律適用是怎麼規定的?

收養大多數是一些喪失父母的孤兒,比如烈士的遺孤,孤兒院的孩子,孩子的親生父母健在將孩子送於他人撫養的情況比較少見。現在我國在收養領域的法規中完善了涉外收養的相關制度,涉外收養無外乎於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其中一方是外國人,收養其他國家的孩子那是需要遵守人家的法律的。所以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我國涉外收養法律適用是怎麼規定的?

一、涉外收養法律適用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涉外收養法律適用的規定。即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係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養的成立側重於收養的程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收養的效力側重於收養對養子女和養父母關係的法律效力和收養對養子女和生父母關係的法律效力,收養的解除則偏重收養解除時的程式,這是三個不同的法律問題。《適用法》符合“分割論”原則,使得涉外收養中準據法的選擇更加合理化,也順應了當今世界涉外收養準據法選擇的潮流。

二、涉外收養的程式怎麼進行?

為確保建立有效的收養關係、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涉外收養在程式上較國內的收養程式複雜。其具體程式如下:

(一)外國收養人通過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組織提出收養申請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檔案,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中國送養人向我國民政部門提出送養申請及其審批

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證明。

(三)涉外收養的批准與通知

中國收養組織對外國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和有關證明進行審查後,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被收養人中,參照外國收養人的意願,選擇適當的被收養人,並將該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情況通過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收養組織送交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人同意收養的,中國收養組織向其發出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同時通知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送養人發出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四)涉外收養登記

(五)涉外收養公證

收養關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後,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收養登記地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其實涉外收養和本國收養的最大區別也就是程式比較繁瑣,其餘的收養條件並無什麼大的區別,比如同樣也是要求具備撫養能力,其收養關係的處理,根據我國對於收養法律制度中的規定。不過,外國人收養我國孩子,需要準備和登記的部門要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