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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財產關係適用的法律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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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財產關係適用的法律制度是什麼

一、涉外夫妻財產關係適用的法律制度是什麼?

2011年4月1日《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實施之前,我國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在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用”。《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44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6條作了進一步解釋:“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同定附屬裝置為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係,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188條還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相對而言,《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涉外夫妻財產關係法律適用的規定比較簡陋,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更加豐富、完整、系統,該法實施之後,我國涉外婚姻財產案件將以該法為基本依據。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的規定,涉外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此外,由於各國的規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財產關係中經常會產生法律衝突,故而對他國涉外夫妻財產關係法律適用的幾種做法也要有一個大概的瞭解:

(1)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英國、美國、法國和奧地利等國,對此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夫妻財產關係適用哪國的法律,由當事人雙方自己選擇確定。

(2)適用當事人屬人法。這種做法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許自主選擇法律,硬性規定適用的法律。如德國、日本等國認為,夫妻財產關係與當事人本國法聯絡最為密切,規定適用丈夫之本國法。有的國家,如一些拉丁美洲國家認為夫妻住所地是夫妻生活的中心,又是夫妻財產集中地,與夫妻財產關係聯絡最為密切,規定適用夫妻住所地法。

(3)區分動產、不動產分別適用法律。這主要是英美普通法系國家的做法,規定不動產必須適用(或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其對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的處置容易得到物之所在地國的承認和執行。

二、涉外結婚有何處理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各個國家之間規定的用於夫妻關係之間的財產製度都有很大的差別,如果自己的配偶是外國人,有一部分的財產是在外國的話,分割財產時就要適用於該國的法律制度,相較於在我國內地的財產,自然就是按照內地的財產製度來處理。總而言之,涉外夫妻財產關係處理的時候是比較複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