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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法律

涉外仲裁 閱讀(1.21W)
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法律
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與合同最密切聯絡的原則。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絡,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規定原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加入了某一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的國民均應遵從公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條
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