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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涉外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涉外婚姻 閱讀(2.95W)

涉外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主體所具備的民事行為能力。當本國的民事主體在國外從事民事活動或者國外的民事主體在本國從事民事活動時,即可認為民事主體具有了涉外因素。自然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與其年齡、智力發育的程度以及精神狀況密切相關,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法律關係的穩定,各國都根據本國的國情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作了不盡相同的規定。因此,在涉外民事關係中,就不可避免地要產生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法律衝突。這種衝突的解決有賴於選擇適用一個國法律來確定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涉外民事主體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依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外國公民如果是定居在我國的,在我國境內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能力適用我國法律。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從事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
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有雙重或者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住所為住所。
外國法人以其註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所的,應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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