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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離婚怎樣撤訴啊

離婚 閱讀(1.23W)

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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