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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被告促使原告撤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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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離婚糾紛被告促使原告撤訴案

原告:林某某,男,195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州市倉山區某某路某某號。被告:葉某某,女,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州市倉山區某某路某某號。委託代理人:周興芳,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於2006年5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未生子女。由於雙方草率結婚,婚後又沒有同居生活,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現要求離婚。被告辯稱,原被告是自由戀愛認識的,雙方有很深的感情,只是因為一點小事導致雙方不和,故不同意離婚。於是,被告委託律師處理,提交了沒有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收集相關證據,舉證要求分割原告所有財產,促使原告撤銷案件

裁判結果

2014年7月,原告以經人勸和夫妻關係好轉為由向法院要求撤訴。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可予以准許。准許原告撤訴,案件受理費245元由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