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證>

在我國起訴離婚被告不給原告結婚證怎麼辦

結婚證 閱讀(2.07W)

其實有些人對待離婚官司的這件事情的某些做法是比較荒誕的,除了在過往的案例當中發生過被告堅決不到庭的情況外,還有的被告將當初的結婚證給藏起來了,或者是直接銷燬,認為如果原告沒有結婚證的話這場離婚官司就打不成了。那麼,在我國起訴離婚被告不給原告結婚證怎麼辦呢?

在我國起訴離婚被告不給原告結婚證怎麼辦

一、在我國起訴離婚被告不給原告結婚證怎麼辦?

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因此,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申請補領結婚登記的,一般要求男女雙方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辦理補領結婚證。而離婚訴訟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才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願離婚的一方往往不會配合欲離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影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影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係存在,當事人可持該影印件作為婚姻關係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想起訴離婚應該怎樣做才好?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2、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首先被告不給原告結婚證這並不會影響整個離婚官司正常進行,因為原告方也完全能夠在婚姻登記處說明情況以後,工作人員自然就會給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的,被告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有些無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