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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能否要求原告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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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能否要求原告撤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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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訴了被告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原告申請撤訴,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在撤訴後,法官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製作書面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一種是口頭裁定記入筆錄。作出書面裁定的一般還能及時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法官的做法是隻送原告不送被告。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式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