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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涉外離婚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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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涉外離婚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即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對於涉外離婚來講也是隻有這兩種離婚方式。而對涉外離婚案件,法院在受理的時候也是有一定條件。接下來,本站小編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訴訟的條件是什麼,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法院受理涉外離婚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在民事案件中,無論什麼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法院都是要受理。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對於是否要判決離婚則是法院對於實體的審查,與受理無關。接下來就是對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概括,並結合離婚訴訟中所要涉及的原因進行闡述,主要包括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即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並且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必須是與原告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是在離婚訴訟的大前提下,再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總結出的訴訟離婚的受理條件,也就是說只有在這些條件符合的前提下,法院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

二、涉外離婚起訴流程中,原告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證明材料?

1. 身份證明;

2. 結婚證;

3.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 在華居留證明;

5. 民事起訴書;

6. 授權委託書;

7. 書面意見;

8. 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檔案: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小編就介紹到這裡了,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涉外離婚的案件比國內普通的離婚案件所涉及到的材料要多一些,大家要按照規定來準備。同時在起訴之前也要看看自己是否滿足了相應的條件,否則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該離婚案件的。要是各位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到本站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