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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撫養費減免的條件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74W)

涉外離婚撫養費減免的條件是什麼

目前,不管是國內離婚還是涉外離婚,如果有子女的話,那麼其中一方肯定是要支付子女撫養費以儘自己的扶養義務。而在某些條件下可以適當的減免撫養費的數額,你知道涉外離婚撫養費減免的條件是什麼嗎?本站小編為您做具體分析。

一、涉外離婚撫養費減免的條件是什麼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二、離婚後撫養費應支付到什麼時候?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這裡的規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經成年滿18週歲,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撫養義務,但是高中以上學歷,比如在大學就讀,父母則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綜上可知,涉外離婚減免撫養費的條件其實與國內離婚減免撫養費的條件是一樣的,多數時候都是因為父母一方沒有經濟收入。當然,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應當恢復撫養費給付。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可以幫助解決實際中遇到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