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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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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離婚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涉外離婚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訴訟有哪些呢?

(一)在我國,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離婚訴訟以下幾種,具體來看一下介紹:

1、我國公民與外國人在我國要求離婚的;

2、內地居民同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我國要求離婚的;

3、雙方均為留學生或出國人員,要求在國內離婚的;

4、雙方均為華僑、外籍華人或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外籍華人,現已在國內定居,要求在國內離婚的;

5、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這其中包括:

(1)雙方均是外國人,在國外結婚,但一方在國內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國辦理離婚的;

(2)雙方均是中國人,在國內結婚後,雙方或是一方到國外工作或學習不能回國辦理離婚手續的。

(3)也就是說,上面所列人員均可以進行涉外離婚起訴,這些人也具備涉外離婚起訴的條件,在涉外訴訟提出自己的利益訴求。

三、如何委託律師進行涉外離婚起訴?

1、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託。

2、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託律師辦理離婚。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

3、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4、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5、如果都在國內,能協議離婚的就協議離婚,但是,對於某些國家對協議離婚的承認和執行存在苦難,在允許的情況下,最好還是通過訴訟方式離婚,這樣比較直接,而且比較保險、可靠。

由此可知,在辦理涉外離婚案件時,若是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委託,若是國外的一方提出離婚,不用回國可以直接委託律師辦理手續,需要向法院出具委託書,並交由大使館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