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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妻子的婚外遇 | 離婚可以獲得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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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妻子的婚外遇,離婚可以獲得賠償嗎?

男女要是締結了婚姻關係,那麼之後在沒有解除之前,雙方就互負有忠實的義務。一方要是在婚內有出軌、婚外遇的情況,可以說就是對另一方的背叛。現實中,因此導致夫妻離婚的情況很多。那麼此時發現妻子的婚外遇,離婚可以獲得賠償嗎?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發現妻子的婚外遇,離婚可以獲得賠償嗎

首先看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有關精神損害賠償這一點: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所以男方有婚外情必須是符合以上條件的,這時如果你能提出確切的物質損害賠償,並且不違法法條中禁止的規定,是完全可以的到支援的,至於精神損害賠償,要證明對你和你的家庭造成嚴重後果。

二、婚外情如何收集證據

一般來說,婚外情證據應當注意蒐集以下關鍵證據:

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照片、錄音錄影等,但這裡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收集婚外情證據中還存在合法與不合法之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錄音照相,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再如安放錄音裝置是在自己家裡,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備合法性。還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如果雙方冷靜下來處理,妻子保證日後不再有這類的行為,把重心放在工作、家庭上面的,其實丈夫也未嘗不能大度的原諒對方一次。也就是說一方有婚外情的,最終並不必然導致夫妻離婚,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