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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者的離婚可以獲得怎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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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者的離婚可以獲得怎樣的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有第三者離婚有賠償嗎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適當補償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其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而且,在現今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存在夫妻一方違背婚姻義務,不履行婚姻責任,從而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行為,使另一方不同程度地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損害。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第三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作為第三者的姜某,由於她並不是婚姻家庭關係的當事人,從法律上講,她並不承擔任何的義務,而且法律也不能因為要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而過多幹涉個人行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對無過錯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採取了規避的態度。從實際的案例來看,法院對這種訴訟請求一般也不會予以受理。所以,妻子王某不能向第三者姜某要求賠償,而只能向過錯方丈夫李某要求損害賠償。但是姜某也絕非無事一身輕,她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將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3、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過錯方承擔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因此,無過錯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也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願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並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