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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前夫有婚外遇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家事糾紛 閱讀(1.83W)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離婚後發現前夫有婚外遇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雖然規定了有四種過錯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該條也明確規定了既要有此類過錯存在,同時還必須是因此類過錯而導致離婚,也就是說,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離婚的原因必須是這些過錯,在這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不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而與之離婚的話,那麼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因此,離婚時就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情形是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為了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方,作了不同於訴訟離婚的規定,放寬了對無過錯方的要求,允許其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訴訟,但這是有條件的,即要求當事人在離婚時必須知道自己是無過錯方,必須知道對方的過錯情形而導致離婚。如果在協議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原來曾存在過錯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