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補領婚姻證件的條件
1、婚姻當事人遺失、損壞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
二、辦理補領婚姻證件應出具的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通行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婚姻登記檔案記錄證明;
3、申請人雙方兩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張或一寸單人的期半身免冠照片兩張。
三、申請補領婚姻證件的程式
1、婚姻當事人應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承辦機關、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3、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申請補領婚姻證件宣告書;
4、申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申請補領婚姻證件宣告書;
5、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宣告書審查後,符合補領婚姻證件條件的,予以登記,補發婚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