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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同國內公民結婚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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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同國內公民結婚法律規定

(1)華僑同國內公民間結婚、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面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所需證件

A 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B 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所需證件

A 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B 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對於來自和我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經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並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瞭解後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瞭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無配偶的書面宣告,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後,可予以結婚登記。

(4)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