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一)被收養人條件:
1、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2、喪失父母的孤兒;
3、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送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四)特殊條件:
1、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3、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二、辦理材料:
(一)收養人需提供材料:
1、香港居民:
(1)收養登記申請書;
(2)香港居民身份證(通行證)、香港同胞回鄉證;
(3)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2、澳門居民:
(1)收養登記申請書;
(2)澳門居民身份證(通行證)、澳門同胞回鄉證;
(3)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臺灣居民:
(1)收養登記申請書;
(2)臺灣居民身份證;臺胞證;
(3)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二)根據不同情況,送養人選擇相對應的材料:
1、收養繼子繼女:
(1)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離婚證、法院判決書;
2、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1)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書;
(3)結婚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
(4)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出具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
(1)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3)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4)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尋找棄嬰、兒童的公告。
(5)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同時提交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三、辦理流程
收養人與送養人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申請人須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影印件)證明到分局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稽核,市局批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