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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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