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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的幾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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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的幾大誤區

很多未婚夫妻在結婚前都會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婚前財產協議的認識存在三大誤區,下面本文將一一介紹,請您閱讀了解。

婚前財產協議的三類誤區

(1)未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婚前財產結婚後就會變成共同財產

婚姻財產約定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個重要修改內容,無論是地方還是國家,對於婚姻法的修訂都作了大量的宣傳報道,其中一項即為婚姻財產約定。然而,宣傳得越多,反而給很多準備結婚的情侶產生了一個誤區,在結婚之前必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簽訂的話,婚前財產在結婚後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

(2)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

作為協議一種,很多人以為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造成此種認識誤區,一方面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另一方面是對公證作用的錯誤理解。對於生活中的很多協議來說,公證其實意義不大,當然從資料的保管來說,公證機關作為一個資料保管單位還是不錯的。對於這些協議,公證只能證明簽署協議的當事人,是在公證員面前簽訂的,而這種真實意願的公證可以說沒有任何意義。

(3)婚前財產協議只是明確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只是明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那簽署該協議的意義就沒有了。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的功能其實有三:一是,明確了婚前財產的範圍,特別是銀行存款等動產,以免日後對婚前財產的範圍發生爭執;二是,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三是,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日後的家務勞動及各方親屬的應酬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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