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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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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對於訂婚產生的糾紛,一般分為以下兩大類:

訂婚糾紛怎麼處理?

一、人身糾紛

人身糾紛,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例如:一方起訴要求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財產糾紛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處理因解除婚約或者終止戀愛關係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務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應判決收繳國庫。

2、對於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以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

3、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4、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係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係處理;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