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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3.13W)
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違約責任,在違約之後需要承擔的幾種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具有可約定性。
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主要有五大類方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4、給付定金,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候可以約定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