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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血親包括的內容如下: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擬製的直系血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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