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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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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哪些?

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哪些?

《婚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絡,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綜上所述,我國對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有兩方面的規定,一是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之間不能結婚,一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其實,這兩個條件都是為了優生優育、家庭的幸福生活著想的。本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