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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親屬之間禁止結婚?

結婚 閱讀(3.36W)

哪些親屬之間禁止結婚?

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中,除了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人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外,同時也明令禁止了一些範圍內的親屬之間結婚,而這主要是為了優生優育考慮,同時也是為夫妻婚後的生活著想。那通常在哪些親屬之間禁止結婚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親屬之間禁止結婚

我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與自己出於同源的親屬,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算起往上數三代的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禁止近親結婚是優生學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

二、患有哪些疾病禁止結婚

在《民法典》中已經取消了禁止結婚的疾病這一條規定。只規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沒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並沒有關於禁止結婚的疾病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雖然我國禁止親屬之間結婚,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民法典》中對親屬之間禁止結婚的範圍作出了規定。一般只有在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是不能結婚的,但要是男女之間屬於遠方親戚的話,這樣的親屬關係並不影響辦理結婚登記,不過此時還需要滿足其他的結婚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