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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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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有哪些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包括哪些

1、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例如:父親與女兒,母親與兒子,爺爺(外公)與孫女或外孫女,奶奶(外婆)與孫子或外孫是禁止結婚的。

2、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源於同一父母或同一父親(同父異母)或同一母親(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這是禁止結婚的。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主要是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由於這裡沒有對擬製血親作出規定,因此有的人就認為擬製血親之間是可以結婚的,但由於擬製血親之間適用的也是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出於道德層面的考慮,擬製血親之間一般也是不允許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