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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還可以要求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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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還可以要求分財產嗎

一、夫妻離婚後還可以要求分財產嗎?

可以,離婚後仍然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3、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後購買一處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後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後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後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二、財產糾紛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分割夫妻共有財產這件事情不是必須要在婚姻關係還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完成,而且,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也並非必須要順便完成對財產的分割,可是,如果當初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的問題不存在著以上這幾種狀況,也不能無緣無故的要求分割當事人離婚後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