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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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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之後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