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第六十七條是什麼?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1.22W)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第六十七條是什麼?

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第六十七條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式是:

1、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內容。

2、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3、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

(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3)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4)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4、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3)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影記錄詢問過程。

5、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交通警察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儘快恢復交通。

6、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進行稽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

遇到交通事故應該留在現場通知交警以及保險公司過來處理。交警會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定損,保險公司也會過來分析事故原因,有必要的話交警部門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鑑定,鑑定之後會還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