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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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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及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依據的程式是怎樣的?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相關規定?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請閱讀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是指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處罰責任人員以及解決當事人之間由此產生的糾紛所遵循的步驟與規則。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由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實踐,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書的交通警察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按以下程式進行:

1、現場勘查。交通事故發生以後,勘查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採集證據,清點現場遺留物品,並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一般以上事故現場勘查,人數不得少於2人。在勘查人員工作時,管轄地公安交通部門必須派員維護現場秩序,一旦勘查結束,應立即恢復交通。

2、調查取證。勘查人員可以在現場詢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還可以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如果認為當事人事故前曾飲酒或者吸食毒品的,還可以提取當事人血液進行化驗。

3、檢驗、鑑定和評定。當事人在事故中死亡,對屍體進行解剖,必須徵得其親屬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的除外。當事人受傷或致殘的,其進行傷殘評定工作必須由法醫或專業傷殘鑑定機構進行。

4、責任認定。交通事故發生一定期限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出示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各方。

處罰和賠償調解。責任認定後,交通管理部門應對有關責任方進行處罰。並且召集當事人對受害方的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製作調解書。當事人不服調解內容的,可以提起訴訟。

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0430]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