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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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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的內容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的內容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簡易程式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道路發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會由案件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同時在進行劃分責任的時候也會按雙方的過錯來進行處理,只有認定書出來那麼才能確定如何賠償,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一定要先報警,這樣才不會承擔到其它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