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交通警察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式的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交通管理資訊系統。
鼓勵應用先進的科技裝備和先進技術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條 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裝置。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司法機關、保險機構等有關部門間的資料資訊共享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資訊化水平。
第二章 管 轄
第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
第十一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權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案件接收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依法應當吊銷、登出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對現役軍人實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依法暫扣、吊銷、登出駕駛證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將決定書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吊銷、登出駕駛證的,還應當將駕駛證送交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道路交通的安全的,在我們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我們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