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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普通程式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普通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普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按照以下法定程式處理:
(1)處置事故現場、勘查事故現場,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取證;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認定事故責任,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責任認定書》;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依法給予處罰,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實施處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3)按照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依法對事故損害賠償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傳送聯絡卡。聯絡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絡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普通程式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