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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96W)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有:

1、現場勘查;

2、責任認定;

3、處罰,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

4、賠償調解,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5、訴訟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