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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9W)

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麼?

道路上交通事故不可避免的時有發生,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及保險賠償等問題的解決,需要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通常情況下,快速處理好事故並恢復正常交通秩序是首要的,但對於一些情況複雜無法當場處理的事故責任的認定則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程式。那麼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區別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兩種程式: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式處理而製作的“事故認定書”,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式或一般程式處理而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簡易程式

1、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於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無異議的,交通警察可根據情況儘快認定責任,並通知雙方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一般程式

對不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式的交通事故,應使用一般程式處理事故現場。

(1)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因檢驗鑑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並開具《暫扣憑證》。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屍體。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後,應當製作責任認定書,並按規定宣佈和送達當事人。

(3)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並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被處罰人可以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如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提出複核或聽證申請。被處罰人經複核或聽證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定

辦案人員應按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由辦案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經2次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辦案人制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由各方當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

發生交通逃逸事故後,受害人或目擊者應記清肇事逃逸車的車號、車型、顏色及逃逸方向,並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或者向附近的巡邏、值勤民警報告。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查詢肇事者、肇事車輛,調查取證。

根據上文可以看出:適用簡易程式是在事實清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事故雙方對此均無異議的情形下,它對於快速解決事故恢復道路通行是有益的。而適用一般程式則需要根據有關相關規定逐一進行,它更多的為了準確認定事故公平合理的分擔雙方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