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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密協議後可以隨時辭職嗎

社保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62W)

簽訂保密協議後不可以隨意辭職。簽了保密協議,如果要辭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在辭職後,是不得洩露用人單位的祕密的,否則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可能會觸犯商業祕密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訂保密協議後可以隨時辭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