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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子賣給一方需要什麼材料

財產分割 閱讀(2.5W)

夫妻離婚房子賣給一方需要什麼材料

一、夫妻離婚房子賣給一方需要什麼材料?

1、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證;

2、房地產證(如有共有證的,包括共有證);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5、委託書。

夫妻之間的房子過戶不叫買賣,通常叫做析產!

二、基本步驟

1、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 (注: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則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稅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並繳交登記費;

5、取證。

三、所得稅問題

1、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3、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其實就算對房產的分割作出了相應的判決結果,那麼對房屋擁有相關產權的人也不可能把不動產實際分割成好幾份,因此把自己的份額以買賣的這種形式直接轉讓給另一方是比較常見的。需要攜帶這些材料一同到房管局辦理新的房產證,而且夫妻之間房子的析產是不交個人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