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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離婚上訴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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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上訴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一方離婚上訴需要哪些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被告身份證影印件或戶口本影印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涉及財產分割的還應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一審判決書以及法院的送達回證。

二、判夫妻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要知道離婚案件的爭議可以分為兩大類,一種是身份關係糾紛,另一種則是財產糾紛。對於身份關係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但是對於財產糾紛則是可以上訴,不過要在規定時間內上訴才行。因為這並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