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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訴訟需要什麼資料

離婚 閱讀(1.36W)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訴訟需要什麼資料
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3、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4、若有子女,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