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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財產分割 閱讀(2.37W)

一、房產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房產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二、婚前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如何分割

1、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並完成房款支付,婚後取得房產證。

此類房屋分割應分兩種情況:婚前已經進行了產權登記,則該房屋產權歸購房人,屬於個人財產沒有異議;婚後完成產權登記,誠然,購房人對所購房屋的產權確實是在婚後發生效力的,但是,這種登記應當理解為對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的公示和確認,因為,購房人用以購房的款項不是婚後取得,亦即,該部分價值並非購房人婚後所創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購房並支付全款,購房人已經完成了購房所應負擔的全部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辦法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這也是公平原則最起碼的要求。注意,如果購房人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共有)名下,我認為可以視為贈與,則轉化為共同財產。

2、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但欠付房貸,婚後取得房產證共同還貸

如果產權證登記在購房人個人名下,則應當具體分析婚前婚後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麼,產權應當判給購房人,但是,婚後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應當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對較少,那麼,在判決產權共有的同時,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購房人出資=婚前個人出資 婚後共同出資的一半)分割房產份額。如果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平均分割的同時,適當考慮購房人婚前出資部分利益。注意,婚後購房人以個人收入還貸,同樣視為共同還貸。

3、婚前雙方名義購房,實為一方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

婚前全款購買:如果產權登記在購房人一人名下,應視為出資人一人購買,理由是:出資人實質上撤銷了贈與的意思;如果產權證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堅持到了產權登記之時。如果出資人將產權登記在對方的名下,怎麼辦?這個問題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為贈與似乎對出資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產證的效力屬於嚴重違背法律規定。實質上,這種情形類似於附條件贈與(但不等同),出資人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間財產歸屬不用區分;一旦離婚,這個“贈與”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礎,出資人不可以撤銷當初的決定。但是可以適當考慮多分一部分給出資人。

婚前部分出資,婚後還貸:此種情形,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婚前出資 婚後出資的一半為婚前出資人的出資額。

4、婚前雙方名義購房,共同出資,婚後取得房產證

如果婚前全款購買:那麼,作為共有財產按比例分割,這種共有實質上不屬於夫妻共有,而是同居關係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為共有關係在婚前已經成立。

如果婚後還貸:婚前付款較少,則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至於婚前出資差異,我認為法院可不予考慮;婚前付款比重較大,同時存在出資差異,則應適當考慮出資較多一方的利益。

因此,認為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日期是“買房”的時間點。判斷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房價是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用共同財產支付。其實以上觀點對“購買”概念的理解過於狹隘,把握好關鍵的界定點,才能有效的區分二者,維護好自己的財產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