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不給公證的原因可能是不屬於當地公證機構管轄,公證機構經審查以後認為財產分割協議存在著與法律制度相違背的情形,或者就是財產分割協議不符合公證的法定條件。另外,財產分割協議如果本身就是無效的,公證機構也不會予以公證。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公證程式
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的規定,公證的一般程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 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式、公證檔案、公證的複議和申訴等內容。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著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二)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三)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公證機構不會隨隨便便的就給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的,公證也是一項非常嚴肅的法律活動,公證機構不給公證的原因也只是給大家簡單的進行了分析,但真實的原因公證機構絕對會告知當事人。所以,一開始在寫財產分割協議的時候就必須要注意,如果協議都是無效的,公證機構絕對不會給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