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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製婚後補寫協議書有效嗎?

財產分割 閱讀(6.23K)

夫妻約定財產製婚後補寫協議書有效嗎?

一、夫妻約定財產製婚後補寫協議書有效嗎?

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婚後補寫協議書是無效的,婚後補寫的協議書顯然並沒有時間上的法律效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九條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夫妻在婚內對就有關財產分割的方法進行約定的,則肯定是有效的財產分割辦法,司法機關應當予以認可,但涉及到在婚後補寫協議書,充當婚內財產協議的,並不具備法律效應,司法機關可以不予承認,但如果雙方就有關財產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在離婚協議上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