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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如何簽訂?

財產分割 閱讀(2.88W)

一、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如何簽訂?

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如何簽訂?

首先,雙方必須出於自願訂立財產協議,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其次,協議的物件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

再次,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稽核財產協議,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將來造成巨大損失,達不到簽訂婚前財產。

二、法律基礎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三、協議意義

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達成婚前財產協議。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就成為了新趨勢。

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於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另外,由於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為財產的所有權爭執不休,不如未雨綢繆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為此,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優勢:

1、 明確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的範圍,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2、確定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是採用共有財產製還是區別財產製;

3、 為將來的婚姻風險提供證據支援。

因為近幾年中公民的收入以及財產都在普遍的增加,同時法律意識也是在不斷的提高,所以會有許多夫妻會選擇在婚前就簽訂婚前協議,並在協議中將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明確的劃分,同時簽訂了婚前財產時也是可以明確雙方婚前財產的範圍,避免在日後出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