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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是否允許

財產分割 閱讀(8.35K)

夫妻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是否允許

一、夫妻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是否允許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關於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於夫妻財產關係,如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時,則適用法定財產製。即約定財產製可排斥法定財產製優先適用,前者具有優先於後者適用的效力。

二、約定財產協議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係進行約定後,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於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般在婚前都會有一個財產約定協議,那麼在離婚後這份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這份協議在夫妻之間的財產管理有一個原則的界限,所以民法典中對此類約定協議都是支援的,都會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以便離婚的時候更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