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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後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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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後財產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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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夫妻婚後約定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一人一半。約定合法有效。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借款以後再簽訂協議約定是一方借款,就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了。需要讓對方說明該借款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只由他(她)個人適用。這樣的話是有效的。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婚前申辦,也可以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保全期內申辦。協議的公證申請由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或協議簽訂地管轄,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已婚人士仍須提交結婚證;當事人書寫協議草案有困難的,公證人可以代為書寫;有關財產的證明;公證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是可以對其財產進行協議簽訂,其主要目的也是在於發生財產糾紛時,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發生。按照法律規定對財產進行協議簽訂,那麼夫妻簽訂的書面財產協議就具有法律效應。在簽訂協議的時候,瞭解其相關事項,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