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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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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簽訂協議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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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如下協議:  
    
一、 雙方自結婚登記後至本協議簽訂前的財產由夫妻共同享有。  
經雙方確認目前夫妻共同財產有:傢俱、家用電器、生活用品,除此以外無其他財產及債權債務

二、 自本協議簽訂後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享有:  
1. 一方勞動所得;  
2. 一方偶然所得;  
3. 一方出資購置的財產;  
4. 一方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  
5. 一方投資、生產、經營的收益;  
    一方取得的債權。

三、 自本協議簽訂後一方發生的債務由一方自行負擔,另一方無需承擔;但是因撫養、保護、教育、管理、照顧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他人造成損害而發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

四、 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承擔扶助供養的責任。

五、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後並且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人:                         立協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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