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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房在離婚時怎麼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3.18W)

婚前購房在離婚時怎麼分割?

婚前自己購買好房產在當前還是很多的,這時候結婚生子一切都顯得很幸福。如果結婚後夫妻不和睦導致婚姻分道揚鑣,這時候在婚前購買的房產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小張與小李去年結了婚,婚前,雙方的父母各出資二十萬元買了一套房子作為小兩口結婚的住房,房產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小張。結婚後,小張和小李經常為瑣事爭吵,婚姻感情發生破裂,小張決定起訴離婚,此時小李的父母心裡面卻犯起了嘀咕,一旦女婿起訴離婚,在財產分配上其資助購買的房屋的怎麼辦,如何分配,現房產所有人登記為小張,小李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社會生活過程中,子女結婚時能夠有足夠的資金購買住房的畢竟佔很一少部分,絕大多數年輕人都是依靠銀行貸款或者父母的資助購買住房,所以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房屋的情形經常會有,婚後夫妻雙方感情不錯、白頭到老那是最好,萬一感情發生破裂,離婚時父母資助所購買的房屋如何分配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根據該條款可以看出,法律已經對本案情形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即結婚前,父母出資為女子購置的房屋,應當認為系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如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列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故由於房屋是小張和小李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購買,又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可認為是雙方父母對小張和小李的單方贈與,小張和小李可根據其各自出資的份額享有權利,離婚時按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從本案的情況看,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小張的名下,如無相反證明應當認為該房產屬小張所有,小李在離婚時可憑其父母的出資憑據要求分割其所有的份額,但夫妻二人結婚時誰也沒考慮到其婚姻生活能走到今天這一步,沒有留下任何有利的證明材料。小李父母的擔心不無道理,如果小李認為其婚後所居住的房屋自己也出資二十萬元,需要自己舉證證明,如果小李舉證不能並且小張一方不承認的話,小李的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在此筆者提醒,如婚前由婚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在辦理房產所有憑證時應當屬夫妻雙方的名字,即在辦理所有權證的同時辦理共有權證,以明示另一方的共有權利。並且在出資買房時注意留下各自的交費憑據,必要時可以請公證部門或法律服務機構予以公證或者見證,以避免日後出現此項糾紛。

相關法律知識: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範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